检察院的《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5、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6、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辨认时,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道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4、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版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权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5、*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知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专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属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死缓两年期满,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没有限制减刑的,至少要服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内,就是13年才可以减刑、假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版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权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
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1、检察院发现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综上所述,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的裁定需要提出抗诉,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
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检察院对法院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应当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一、刑事抗诉规定程序有哪些?
提出抗诉这是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检察院《规则》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会讨论决定。